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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许可证为何被撤销
建房许可证为何被撤销
作者:吴建胜 时间:2010年04月05日 21时26分
    建房许可证为何被撤销
    
    案情:
    
    2007年11月,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受理张某建房申请,经公示后,先后向张某作出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年11月,该局发现,张某所需建工程与邻居童某、张某某的房屋间距分别仅为2.5米、2米,对童、张的通风、采光、防火有重大影响,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住宅侧面间距的要求,且已经明确相邻方为童、张两人,应该直接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但该局只经过公示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于是作出撤销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张某不服,诉至洞头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判决维持洞头县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撤销《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点评(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吴建胜):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涉及类似问题的告知义务,而并未细化告知的方式。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公告公示需在利害关系人不确定或穷尽其他告知送达方式而不能的情况下采用,显然,规划局采用公示的告知方式是不恰当的。
    
    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否则对于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合理救济。可见行政行为需谨慎规范每一个细节,事前预防为上策,事后补救往往需要付出更高额的成本,特别是这种成本不能让行政相对方去承担。
    
    ——转载自《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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