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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刑法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详细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详细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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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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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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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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